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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高规〔2020〕2-管委会办2)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0-06-19 17:16

渭高规〔2020〕2-管委会办2


渭高办发〔2020〕17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委会各相关工作部门:

    《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外的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区财政补贴和从供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资金。区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的资金称为提留提取基金。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是各供水单位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和经营利润以外的提留提取和积累,主要用于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再建和突发应急支出,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自行筹措为主,提留提取基金和区级基金补贴为辅,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区财政局要按时组织区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地方财政及供水单位筹措的其它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列入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

第七条  区级财政维修养护基金和提留提取基金,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结合财政状况、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及工程维修需求等,按因素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单价确定。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提取)维修养护资金额=月用水总量×用水单价×5%。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提留提取基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供水管理机构设专户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管,遵循“取之于谁,属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其使用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供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和组织验收。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累计积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九条  凡按照《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按时足额交纳提留提取维修基金一年以上的农村供水单位,给予维修、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补助。

第十条  对不能提留提取和不能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不再指定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申请和下拨、提留、提取两级维修养护基金。若由于人为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饮水安全工程从交付运营之日起提交维修养护基金,在保质期内(1年内)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自行提留提取交纳存储的维修养护基金(不得使用其他饮水安全工程交纳基金)。使用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单位逐级申报,10000元以下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10000元以上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前,供水工程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记录及资金累计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区水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工程单位凭基金使用申报表、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和开支审核表,持正规发票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的经营积累利润及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次经区水务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审查、核定、会商论证后,确定自行交纳的维修养护基金或区级财政补贴基金比例。

(一)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供水单位人口每人1.5元标准的80%。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缴纳总额的80%。

(二)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区水务主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管好用好维修养护基金,区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检查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