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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高规〔2020〕1-管委会办1)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0-06-19 17:08

渭高规〔2020〕1-管委会办1


渭高办发〔2020〕16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委会各相关工作部门:

《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渭南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兴建的供水工程,包括区域联片跨办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饮水浅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水务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编报、审批,以及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办严格对照要求,对各自行政管辖区域供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或独立法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街办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区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组成,中省资金用于工程主体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市区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理、验收、审计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制度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程序实施,区自然资源和水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水务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终验;区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能力在1000m3/d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区域联片跨办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日供水能力在200m3/d至1000m3/d之间或供水人口在2000至10000人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成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属受益村委会所有,在不改变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可由村委会集体管理,也可由村委会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或承包给个人管理。

第十三条  饮水浅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户有、户管、户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区域联片、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村口水表为界,以上部分设施(包括水源地及供水主管道)属国家所有,由区水务主管部门管理;以下部分设施(包括村网及入户工程)属村委会所有,由村委会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一部分从工程运行经营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维修养护责任制等供水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保护供水工程设施、保证水质安全及推进节约用水宣传、提高节水意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工程建设前,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利用地下水作为水源的须办理打井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水质检测,应委托水质检测机构对水源地、供水站(厂)、管网末梢的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向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和区水务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方案,避免对群众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公示栏需标明各类水价、监督电话、抢修联系电话、责任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以月报、季报、年报的方式定期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供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供水设施改造、维修等停止供水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告知用户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2小时内积极组织抢修,必要时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五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取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协议价格,依据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不得超出《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实行以表计量,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收费期限实行月清月结,用水量较少的村组和用户可按季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计量水表发生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月用水量。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性措施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其无偿供水。

第六章  激励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内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设施的;

(2)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3)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4)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5)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水或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供水异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