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规范信息公开,增加管委会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3.管委会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法制办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4.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5.个人和组织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6.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内容
7.对外公开的内容:(1)政策法规、规定计划;(2)部门权力清单、服务事项;(3)目标责任考核;(4)统计信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5)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8.对内公开的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
三、公开方式
9.依据实际情况,信息公开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 媒体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 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3) 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4) 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各单位建立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5) 各职能部门要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栏等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公开程序
10.公开前,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研究, 制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11.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12.每项信息公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五、监督与考核
13.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1)对各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在各职能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3)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14.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六、责 任
15.各职能部门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6.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2)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3)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4)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7.各职能部门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