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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的;

3.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

4.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5.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第五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务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1.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我区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4.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5.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家庭地址等信息;

2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3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