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举报处理是否恰当。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
(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社会评议,社会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企业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代表);
(2)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印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3)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4)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5)汇总社会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6)根据社会评议测评结果,作出适当处理。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认定: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议的部门和行业单位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书面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责令被评议单位整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做出说明,并在限期内完成。
第八条 各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具体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在区门户网站上公众反馈。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