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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区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查标准。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渭南高新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在区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网信办是区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各街办、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查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查具体负责。

第七条 区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四级负责制”。

1.各部门的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2.各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签发。

3.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4.管委会领导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管委会领导,由管委会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1.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2.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3.与中省市大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4.涉及中省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

5.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6.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需报请区保密办审核的信息或区保密办要求审查的信息,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导致泄密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