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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各部门对外公开事项是否结合各自权力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逐项逐环节公开。是否按照事项清单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高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高新区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监督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负责制订《渭南高新区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由区网信办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0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管委会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