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管委会公正透明,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管委会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信息的权利。
五、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谁公开谁负责。
六、管委会应当指定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受理和处理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管委会办公室主管本区域内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八、管委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管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2、事关全区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发放对象;
5、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6、税费征收及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情况;
5、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管委会机构和人事方面
1、管委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管委会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
3、管委会有关领导的姓名、分工、联系方式;
4、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九、管委会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定前,管委会应当将草案向社会预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一、管委会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十二、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高新区门户网站(www.whnz.gov.cn);
2.《渭南日报》、渭南电视台、渭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
3.高新区新闻发布会;
4.高新区微博、微信;
5.信息公告栏及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6.公民经过申请旁听管委会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十三、属主动公开的信息,管委会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管委会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管委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管委会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十四、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政府网站申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十五、管委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能出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更改、补充的,自收到申请人更改、补充之日起算答复期限。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十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七、管委会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八、管委会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区域的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本区域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