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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 “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2-08 09:29

渭高办发〔2021〕4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

“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城改办,东区管委会,威楠公司、火炬公司、创服公司、城棚改公司,各双管单位:

《渭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渭南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创新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业倍增的生命线,擦亮自贸区协同创新区金字招牌,把高新区打造成审批效率最高、服务效果最优的渭南标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类项目和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省市区重点工业产业类项目。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各职能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各职能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四条  并联审批模式是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五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类项目和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省市区重点工业产业类项目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见附件3)。

第八条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并联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各职能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各职能部门公章。

第十条  项目单位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承诺时限内,项目单位未能按要求补齐材料的,撤销审批手续,将该项目单位列入失信名单,该企业或投资者三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申请时,不得使用“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

第十三条  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审批。各职能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容缺审批、并联审批办理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统筹工程建设领域“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推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业务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渭南高新区政府投资类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事项清单附件1.docx

2.渭南高新区工业产业类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事项清单附件2.docx

3.渭南高新区“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承诺书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