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高办发〔2018〕3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相关双管单位:
《渭南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渭南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精神和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企业、有色金属行业(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核实汇总后确定。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
1.建立普查机制。成立高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开发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好 有关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组建普查队伍。2017年12月上旬开始,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组织对全区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开展清查建库。普查办对省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2017年11月底开始,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普查办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全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期间,普查办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报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发布。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普查办根据工作需求,开发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管委会成立了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区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会同公安分局做好移动源普查工作;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的调查统计。
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工作;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及成果发布等;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规划土地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局: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等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水务局:负责组织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的普查工作;提供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等,组织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质量控制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调查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