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高规〔2022〕1-党工委办1
渭高党办发〔2022〕4号
中共渭南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度渭南高新区禁毒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金城社区党工委、居民委员会,党工委、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双管单位:
《2022年度渭南高新区禁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渭南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度渭南高新区禁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渭南高新区禁毒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能,指导并公正评价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禁毒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禁毒工作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条 综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考核内容设置上,主要考核禁毒委成员单位严格履职情况,注重考核结果。
(二)公开透明原则。实行考核动态和考评结果公开,加强监督。
(三)日常工作考核通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季度对禁毒委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年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五条 规范化建设(10分)
(一)各街道办应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办公室、综治办、妇联、团委、卫生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有专职干部负责禁毒工作;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并配有兼职干部负责禁毒工作,计5分。
(二)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年初要有禁毒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计5分,缺一项扣2.5分。
第六条 落实禁毒委工作会议和活动部署(15分)
(一)工作部署(5分)
积极参加区禁毒委(办)召集组织的各种会议并按要求落实会议精神,计5分,未参加会议的每次扣2分,不落实会议精神的每次扣3分。
(二)无涉毒案件发生(5分)
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有干部职工(含支村两委干部)发生涉毒案件的,每查处一起,刑事案件扣5分,治安案件扣2分,未发生案件的计5分。
(三)工作情况上报汇总(5分)
1.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必须向区禁毒办以文字、影像等形式上报工作情况,计3分。
2.每次会议安排的工作要求上报落实结果的,必须书面报告,计2分。
第七条 毒品预防教育(35分)
(一)开展禁毒活动
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禁毒法律、法规和禁毒知识的专题宣传,开展一次计1分,参与区禁毒办组织开展的禁毒宣传活动,参加一次计1分,对于省、市、区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参加的重大宣传活动,计4分。
(二)新闻宣传
1.主流媒体
(1)在中央级媒体刊发禁毒消息(新华社发及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每条计1分)
(2)在省级媒体发布禁毒消息(省级电视台、陕西日报)。(每条计0.5分)
(3)在市级媒体发布禁毒信息(市级电视台、渭南日报)。(每条计0.5分)
2.新媒体运用
(1)在中国禁毒微信、微博平台发布消息。(每条计1分)
(2)在省、市禁毒微信、微博平台发布消息。(每条计0.5分)
(3)在区禁毒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每条计0.3分)
(4)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凤凰网、网易网、今日头条等媒体播发消息。(每条计0.5分)
3.工作表扬通报
被国家禁毒办通报表扬的,计5分;被省、市、区禁毒办,禁毒总队、支队、大队通报表扬的(含贺电、嘉奖令),每次计2分。
4.承接会议检查及培训工作
(1)承办国家禁毒办来陕督导检查、省、市、区禁毒会议或重要活动任务的,每次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2)承办全省、全市禁毒业务培训,每次计3分;承办全区禁毒业务培训每次计2分;承担省、市禁毒办安排的其他任务,酌情加1—2分。
第三章 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考核细则
第八条 切实履行禁毒分工职责
(一)街道办(40分)
1.组织领导(4分)
(1)年度内召开一次以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解决禁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会议纪要和落实情况为准,计1分。
(2)年度内召开全街道办禁毒工作动员大会,计1分。
(3)街道办主要领导亲自参加重大禁毒行动、活动(如大型宣传活动,禁种铲毒等行动,以报送的的图片、音像资料为准,会议除外),计1分。
(4)将禁毒工作纳入辖区各村、各社区、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计1分。
2.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工作(9分)
(1)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和村(社区)进行毒情排查,准确撑握涉毒人员数据,计1分。
(2)结合本辖区毒情实际,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并逐村(社区)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计1分。
(3)做到吸毒人员底数清,档案齐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吸毒人员档案,并录入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管控率、信息完善率、必填(非必填)项完善率、手机APP激活率均达到100%,计5分,吸毒人员档案每缺一档扣0.5分,一项未达100%扣0.5分,扣完为止。
(4)每季度、半年、全年向区禁毒办报送辖区毒情监测分析报告,计1分。
(5)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全部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计1分。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17分)
(1)标准化戒毒康复工作站建设情况。各街道办应设独立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禁毒工作专用电脑、档案柜等办公设施配备齐全,并正常投入使用,计1分。
(2)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各街道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工、民警、社区医生)配备到位且全部安装手机“钉钉”APP,计1分,少一人扣0.2分;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全覆盖培训,计1分;对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全部建立“五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并签订帮教责任书,计1分。
(3)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街道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报到率、“钉钉打卡”执行率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定期检测逾期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正常报到且全部安装手机“钉钉”APP,计1分,发生未报到或未安装手机“钉钉”APP一人次,扣0.5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通过“钉钉”APP每日按时打卡计3分,缺卡1人次,扣0.05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定期检测,计3分,逾期或缺失尿检1人次,扣0.3分。)
(4)对戒毒康复人员需要提供就业安置的,推荐1人,计0.5分,推荐并安置1人,计1分,最高计3分。
(5)禁毒专职人员和社戒社康人员在“宁夏中心”学习平台的登录量、课时完成率每月达到100%,计0.25分,最高计3分。
4.禁毒宣传阵地建设(2分)
各街道办在本辖区内繁华地段设置25平方米宣传广告2块,室外宣传橱窗1个,并定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的,计2分。
5.工作上报情况(8分)
按时上报区禁毒办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工作材料,计8分;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
加减分项:
(1)对于拨付的禁毒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扣10分(此项考核以票据和清单为准)。
(2)国家级、省级示范点建设情况。考核截止到2022年底各街道办创建国家、省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情况。(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点计3分;省级示范点计2分;市级示范点1分。)
(二)党群工作部(40分)
1.将禁毒工作纳入到高新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计10分。
2.将禁毒工作纳入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计10分。
3.配合区禁毒办组织拍摄一部禁毒专题宣传片或编辑一篇专题新闻稿,一次计5分,最高计10分。
4.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一次计2分,最高计10分。
(三)政法司法信访局(40分)
1.把禁毒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部署、同考核,落实禁毒工作“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考核制度,计10分。
2.把禁毒工作纳入区综治工作会议议程,一年不少于4次,以会议纪要为准,计10分。
3.把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范围,以文件落实情况为准,计4分。
4.牵头组织协调区禁毒办、督查室对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每次计4分,最高计16分。
(四)公安分局(40分)
1.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分局各警种开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完成市公安局下达的禁毒打击指标任务,计20分,超额或差额都按比例加或扣分。
2.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对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企业的底数掌握清楚,对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和重点制毒部位排查情况准确,计5分;因管控不到位导致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经群众举报并查实的每次扣2分,每漏查漏控1家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扣0.5分;每漏查漏控1家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或重点制毒部位的扣0.2分;排查39种非列管制毒化学品、5种制毒设备工作不力的,导致发生制毒案件,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3.组织开展娱乐场所、网吧、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禁毒管理工作,计5分。公共场所的涉毒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4.配合街道办积极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计4分。
5.配合街道办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尿检,计6分。
(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0分)
1.每年组织至少2次对医疗机构精麻药品的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以相关文字、影视资料为准,一次计5分,最高10分。
2.每年组织1次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免费体检,计15分。
3.对全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禁毒工作人员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疾病预防教育,每次计5分,最高计15分。
加减分项:
1.发现涉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合法渠道流失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的,加5分;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合法渠道流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被公安机关查获的,1次扣5分。
2.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黄素单方制剂和罂粟壳等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材市场,加5分;因查处不到位,被群众举报或其它业务部门查办一次扣5分。
(六)教育文体局(40分)
1.组织开展高新区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优秀禁毒课程竞赛等活动,普及禁毒知识。计10分。
2.督促、落实全区各学校配备禁毒兼职教师,聘任禁毒校外辅导员(按配备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的学校比例得分),计3分。
3.树立1所禁毒教育示范学校,计3分。
4.组织全区青少年开展“我是禁毒小天使,我为禁毒做贡献”评选活动,计5分。
5.组织禁毒讲师团联合各街道办开展全区“禁毒小课堂送课上学校”和“禁毒小课堂送课进社区”等活动,计5分。
6.全面应用“青骄第二课堂”,学校接入率、注册率、学生注册率、课时完成率达到100%,计6分。
7.围绕高新区禁毒教育基地开展禁毒文体活动,一次计4分,最高计8分。
(七)社会事业局(40分)
1.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渠道,推荐1人计0.5分,最高计10分;就业1人计1分,最高计4分。
2.组织各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医保,纳入1人计2分,最高计10分。
3.对已脱贫涉毒人员开展“回头望”做好巩固跟进措施,防止已脱贫吸毒人员返贫,计8分。
4.全面对因吸毒致贫孤儿或符合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实施救助关爱,计8分。
加减分项:
组织建设登记一个禁毒社会化组织机构(有规范名称,组织代码),加10分。
(八)财政局(40分)
1.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中央、省、市政策和我区禁毒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禁毒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向区禁毒办(公安分局)拨付23万元禁毒经费,以转款凭证为依据,计20分。
2.根据考核工作的奖励标准,配合区禁毒办(公安分局)落实年度综合奖励的2万元资金划转,以转款凭证为依据,计20分。
加减分项:
根据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一次加5分。
(九)应急管理局(40分)
1.对辖区所有易制毒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专项检查,以相关文字、影像材料为准,每次计10分,最高计20分。
2.配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员,计5分。
3.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企业的底数,建立相关台账,做到一企一档,计15分。
加减分项:
依法严厉打击易制毒领域内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查处一起,加5分。
(十)市场监督管理局(40分)
1.每季度开展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对相关场所落实检查,以相关文字、影像材料为准,一次计5分,最高计20分。
2.全年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以相关文字、影像材料为准,一次计5分,最高计20分。
加减分项:
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一次,加5分;因管控不到位导致非法种植罂粟等有毒植物的,经群众举报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区禁毒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禁毒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立禁毒工作考评档案,如实记录、及时汇总各禁毒委成员单位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作为日常考核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按照《渭南市禁毒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区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奖励
(一)按照考核结果并经禁毒委员会评定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三个“年度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并按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奖3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的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二)年度内被禁毒委评定为禁毒工作先进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人(全区范围内评选10名)。
第十二条 处罚
建立禁毒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影响整体禁毒工作排名,对单位党政一把手予以追责。
(一)被确认为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1)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2)约谈;(3)取消评先受奖资格;(4)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禁毒委员会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1)对本单位、街道禁毒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2)禁毒工作考核不合格;(3)未能建立禁毒工作机构的;(4)未完成禁毒委部署的任务和工作目标。
(三)年度内禁毒工作综合考核各禁毒委成员单位确定1名不合格单位,对不合格单位提请区综治信访办确定该单位为综治考核一票否决并列为禁毒工作“挂牌整治”单位。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一)本办法涉及扣分,只限于所在条、项、款内扣完为止。
(二)同一事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扣分。
(三)年度综合考核倒数第1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