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高规〔2017〕3-管委会1
渭高新发〔2017〕35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实施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2.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及计分标准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与高新区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系,解决当前我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创建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创建办、督查室、监察局、财政局和考核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建办,具体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督查室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中重大问题专项督查督办,监察局负责责任追究,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考核办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考核结果与区季度绩效考核挂钩。
三、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专项督导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
四、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范围为区内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单位,包括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良田、崇业路、白杨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共10个单位。
五、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任务和个性任务。共性任务是各单位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个性任务是《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渭高新发〔2014〕22号)明确的各单位工作任务以及按单位职责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重新确定的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渭南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及计分标准》)
六、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采取日巡查、周通报、月考核、季总评的方法,对各责任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量化打分。
七、区创建办每日对全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并要求整改,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办。每周对一周工作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每月结合日巡查、周通报以及专项督查督办情况,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和计分方法,对各责任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打分。每季度依据月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各责任单位当季度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得分,作为季度总评和季度考核的依据。
八、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计分方法为:月综合考核得分=月量化考核打分+加减分。月量化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共性任务占30分,个性任务占7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
九、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加减分标准为:
加分标准:被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3分;单项工作被市级以上部门发文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被区创建办发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减分标准:被区创建办下发专项通报和一次督办单的,每次减2分,被区督查室专项督查督办的,每次减2分。受到区上通报批评的或下发二次督办单的,每次减3分,受到区上黄牌警告的,每次减4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举报的,每次减2分;被市级部门下发问题告知单的,每次减2分,被市级部门通报批评或下发督办单的,每次减3分;全区受到市级以上黄牌警告或被市创建办下发二次督办的,每次减5分。
十、加大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资金保障,设立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经费300万元/每年,主要用于补充各责任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等。
十一、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经费拨付,以各责任单位承担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量和月综合考核得分为依据,采取按月奖补的形式。创建办于每月底完成当月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考核打分,并提出经费奖补意见,经高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财政局按月拨付。
十二、各责任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经费奖补金额,按“基数+浮动”的办法进行核定。
十三、奖补金额基数部分根据各责任单位承担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如下:综合执法局月奖补基数为5万元,良田、崇业路、白杨街道办事处月奖补基数各3万元,建设局月奖补基数为2万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月奖补基数各1万元,工商分局、金城社区、社会事业局月奖补基数各0.5万元。同时给创建办每月拨付3万元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考核工作经费和对各责任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其他奖励补助等。
十四、奖补金额浮动部分按各责任单位月综合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如下:月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月奖补金额上浮30%;月综合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者,月奖补金额不浮动;月综合考核得分在70-80(含70分)之间者,月奖补金额下浮30%;月综合考核得分在60-70(含60分)之间者,月奖补金额下浮50%;月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奖补。
十五、对月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以下者进行责任追究。当月月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以下者,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主要责任人在该单位季度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个月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以下者,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该单位分管领导和科室(二级单位)负责同志由监察局进行约谈,主要责任人在该单位季度绩效考核中评为一般等次。连续三个月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以下者,由监察局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该单位分管领导和科室(二级单位)负责同志由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季度绩效奖。(双管单位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十六、对在环境专项整治中,确需资金量较大的工作任务,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责任单位另行申请经费,报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创建办与财政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创建办提出整改标准,财政局核定工作任务量,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治。整治任务完工后由财政局和创建办共同进行核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局提出经费拨付意见,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拨付。坚决杜绝责任单位先实施后申请违反程序的行为。
十七、如遇本暂行办法中未明确管理责任的工作任务,由创建办结合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管理意见,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审定后,列入相关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若工作任务涉及到考核范围以外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给予其适当奖补。
十八、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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