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高规〔2017〕2-管委会办1
渭高办发〔2017〕25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渭南高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渭南高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渭南高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贷款所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下同)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杠杆,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的扶贫贷款。
四、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对象是有贷款意向和偿还能力的当年建档立卡贫困系统内的贫困户。
五、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区级财政资金;
(二) 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益存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三)追回由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四)其他资金。
六、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区社会事业局(扶贫办)对其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的贫困户贷款,需由贫困户申请,村委会(风控小组)、街道、社会事业局(扶贫办)、金融机构审批同意后,由金融机构核实放贷。
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金融机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
八、金融机构按文件规定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
九、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审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贷款逾期60天以上,经金融机构催收仍不能归还,由金融机构、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街道、村风控小组共同确认,按程序定义为风险。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特大旱灾、严重冰雪天气、特大病虫灾害等造成产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贫困户的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的;
(二)因重大市场风险,如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农产品滞销风险、与农业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动的风险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贫困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贫困户无力偿还贷款的;
(三)因借款人经营不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贷款未及时归还的;
(四)贫困户债务,通过合法途径都无法收回的。
十一、金融机构在贷款确认为风险后,应及时向社会事业局(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发生贷款损失时,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按协议约定,经金融机构、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街道、村风控小组签字确认后,金融机构在90天之后直接从小额信贷补偿资金账户中扣收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若金融机构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内及一切违约事宜由金融机构自负。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出部分报管委会研究解决。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由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十二、使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贷款本息后,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首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剩余部分要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十三、金融机构要依法依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十四、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当全区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2%时,停止该项贷款发放,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2%以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十五、在贷款投放中,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各街道、村委会要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防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严格把好风险补偿确认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关。
十六、各街道、村做好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做到公平公正,评定结果在村内至少公示7天,街道要设立投诉电话,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展贷后产业管理工作,积极宣传贫困户发展产业政策,引导群众依贷依法发展产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风气。
十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十八、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临渭区检察院驻高新区检察室全程备案检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