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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高规〔2018〕4-管委会1)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2018年度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03-22 00:00

  渭高规〔2018〕4-管委会1

渭高新发〔2018〕20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2018年度闲置低效土地厂房

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威楠公司,各相关双管单位:

    现将《渭南高新区2018年度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3月22日

渭南高新区2018年度

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区内各类土地、厂房的利用效能,充分盘活利用好各类资源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按照管委会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对区内存在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及厂房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是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举措,对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区内的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行为的清理清查,可全面掌握我区土地利用现状及项目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的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不断提升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为了做好清理清查工作,成立高新区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薛清军同志任组长,党工委委员、城改办主任秦峰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蔡军同志任副组长,规划土地局、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综合执法局、威楠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土地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土地局局长翟华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规划土地局副局长李志刚同志担任,办公室全面负责协调作好区内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的调查、认定、处置等工作。

    规划土地局:负责拟定涉嫌闲置低效土地项目名单,并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负责依法分类、分宗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置方案;负责调查报告的拟定工作,做好案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工作中涉法政策的把关、指导,做好各类意见、方案、报告及处置程序的审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工作经费的拨付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涉嫌闲置土地的开发建设投资额度及投资完成比例情况进行认定;负责对涉嫌低效土地的项目单位对照立项备案确认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以及企业目前运行情况等进行认定。

    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对涉嫌闲置低效土地的项目单位对照入区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进行认定。

    统计局:提供企业前三年度各类经济指标。

    国税、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用地单位前三年上缴各种税费情况。

    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应的调查、处置工作。

    威楠公司:作为闲置低效土地、厂房回购、联营合作主体,配合规划土地局,主动参与工作。

    三、清理清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土地厂房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

    四、闲置低效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以出让合同签订或批准的时间为准,即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4.未按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造成部分土地未能充分利用达一年以上的。

   (二)低效用地

     1.已投资额占项目备案及入区合同约定的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超过25%以上,但未达到75%的;

     2.容积率达不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规划确定标准70%的;

     3.投产两年内年税收达不到同管委会约定的70%的;

     4.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投产的;

     5.未达到入区合同约定其余条款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低效用地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8年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清理清查工作从2018年3月22日开始,至2018年8月31日结束,分调查摸底、核实认定、处置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5日)主要是依法对区内涉嫌闲置低效土地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查看、询问企业负责人、到相关部门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列出涉嫌闲置低效土地建设单位名单。

   (二)核实认定阶段(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6月15日)主要是认定闲置低效土地,审定建设单位名单,通过咨询法律专家、法律顾问,破解工作中的法律疑难问题,逐宗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

   (三)处置落实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31日)主要是将闲置低效土地厂房处置意见上报管委会批准,处置意见批准后,依法依规对土地及厂房进行处置。

    六、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补偿。

     2.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一是对因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招标延迟以及资金筹措困难的,限定时限,采取重新约定或核定开工日期、调整项目或规划条件等办法,督促项目单位及早开工建设;二是对无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按照法律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及厂房进行处置。

   (二)低效土地处置方式

    1.联营合作方式

    低效土地权利人根据宗地利用条件同管委会新的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进行协商,以多种形式进行联营合作。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管委会相关的产业布局和政策的条件下,新的合作项目单位须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书,对开工时间、竣工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协议收回方式

    对确属不能充分利用的低效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在收回低效土地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补偿。一是土地补偿,主要包括已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二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成本价进行评估。

    3.自行转让方式

    土地权利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转让:一是不得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二是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环保、安全等项目准入条件,签订协议时约定土地、房屋利用时限;三是用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下的必须整体转让;四是企业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经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

    4.签署动工协议方式

    对有动工计划且动工计划在8月底前,企业可采取签署动工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置,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向规划土地局缴纳相应的动工履约保证金,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主体封顶,经现场踏勘属实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所缴纳的动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未按期动工建设或逾期未达到主体封顶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进行收缴。

     5.其他方式

     对已经确认为闲置低效土地的,项目单位不愿意或不能通过联营、收回、转让和缴纳动工履约保证金等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追缴违约金;

    (2)渭南高新区、渭南高新区东区范围内不得再申请用地;

    (3)规划土地局不得办理规划、土地相关手续;

    (4)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

    (5)停止享受渭南高新区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6)在渭南高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对闲置低效土地单位进行公告。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清查工作的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动员,在全区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

    2.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分类处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担负责任,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清理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3.严肃纪律,明确要求,依法处理。本次清理清查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说情,不得设卡阻碍,不得拖延工作时间。对在本次清理清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每个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26日前报规划土地局(创业大厦206室,联系人:李犇,电话:2117058)。

网络编辑: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