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划、区划、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做好流域生态环境区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高新区生态环境问题。
2.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区划内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4.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行政区划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参与指导和推动高新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信息台账。承担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排污口设置、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网格化建设,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6.负责建设项目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7.负责污染投诉和环境应急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生态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移交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线索,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案件移送工作;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和处置,配合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案件的处置工作。
8.负责落实生态保护和各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分解各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监督实施行政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方案和管理制度。督促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9.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积极开展科普和普法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0.协调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牵头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对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修复评估,依照部门职责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承担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11.配合做好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督察(查)工作。协调党工委、管委会做好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督察(查)工作,具体负责整改隶属生态环境部门的问题。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党工委、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渭南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5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8月份上午 8:3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方式:0913-2110258
负责人(职务):张小峰 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