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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事件的概念
  1.5 突发事件的分类
  1.6 突发事件的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协同联动
  4.6 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
  4.8 紧急状态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保障
  6.7 人员防护保障
  6.8 通信信息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2 科技与产业保障
  6.13 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规划与编制
  7.2 预案审批、衔接和公布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2 渭南市突发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9.3 渭南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4 渭南市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9.5 渭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9.6 渭南市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9.7 渭南市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9.8 渭南市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结案报告)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提高渭南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渭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渭南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南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3)源头防范,过程管理。突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除,坚持“事前防范、事发响应、事后恢复”并重,深化全过程管理。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队、武警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1.4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遵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预案启动过程中,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7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渭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委、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并公布实施,同时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职能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方案。部门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4)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辖区内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6)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工作机构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机构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讯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委、市政府设立市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办事机构由市委、市政府指定。
  2.1.2 专项机构
  专项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本市风险分析特点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专业委员会)或议事协调机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5)。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2.1.3 工作机构
  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4 基层组织机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市级专项指挥部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的保障。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现场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需共同研判,由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各工作机构接到相关征兆信息或报警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陕西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3.3.2 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服务系统,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报送及反馈达到高效、快捷,应急指挥系统达到资源共享、运转高效、指挥顺畅。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注重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方式的结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专项机构负责人、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3.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市县领导机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1)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2)周边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渭南市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社会安全事件报告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6 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密切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相关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发布主体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奖励激励等制度,统筹整合基层信息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件起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如第一时间已掌握,应一并报告,如第一时间不能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地区、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地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公民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的政府机构要根据制定的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1)分级应对
  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予以应急处置。
  (2)响应级别划分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市级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应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指导协助。
  市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市级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县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级别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3)响应启动
  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提出响应级别、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等建议,报专项机构负责同志。
  ②通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以上落实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4 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
  超出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级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市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市专项机构或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国家、省的指导下,原则上市长担任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市专项机构应急指挥中心。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各县市区级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5 协同联动
  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6 处置措施
  4.6.1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面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调度社会救援力量,防止无序施救造成混乱。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6.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全面发布信息。涉及多个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发布;涉及多个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发布工作。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较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8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辖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援助支持。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尽快组织力量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评估与总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订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的评估由事故发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死亡和重伤人数3人以上的一般事故、以及市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型企业或行业救援力量,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航空、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6.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6.1.4 基层应急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1.5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推动其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其有益补充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与外界先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交流学习,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制。
  6.2 财力保障
  (1)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市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财政、工信、商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及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制度。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6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 人员防护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城市防灾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各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10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调度救援装备,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滑坡、崩坍等地质灾害的基础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质信息服务。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险情坐标,积极联系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2 科技与产业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3 区域合作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市(县)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黄河、渭河流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规划与编制
  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衔接和公布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功能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度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组织机构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与培训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渭南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12日印发的《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政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upload/gxq/2023/06/07/202306071526518733320.docx


解读:《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