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渭安办发〔201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全国保有量已突破2.5亿辆,但因产品质量不过关,特别是违规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多起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提出要求。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也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现就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安全监管,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报告责任,组织公安派出所、住建、消防部门加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小区管理部门整改安全隐患、特别是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隐患,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清理违法停放、充电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推动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纳入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结合防灾减灾示范小区创建,年底前确定3至5个住宅小区进行试点。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点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点位。在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三、落实住宅小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小区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在内的物业注意事项,对住宅小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住宅小区安全、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安全专项检查。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遵守公约规定、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并确保充电时安全。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在个人住宅内停放或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有关知识,普及初级起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设立安全常识宣传栏,积极宣传有关安全常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督促住宅小区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要求停放和充电。消防部门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专项警示教育活动,积极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六、加强物流等企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备相应安全保护装置,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引导员工按规定存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由提供服务的企业负责监管。
七、立即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市安委办决定,从即日起到11月25日,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主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住建、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责任。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和消防管理的,不得列为防灾减灾示范小区和安全文明小区。市安委办将对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安委办于11月30日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人:张媛媛 联系电话:2933383
邮 箱:wnsawhbgs@163.com
(发布机构: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