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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常态化

渭南日报评论员

又是一年“3·15”。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以此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3·15”开启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门,消费者由过去不知道维权,不懂维权,到今天的主动维权,依靠法律手段维权,维权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仅靠3月15日一天的“集中办公”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既需要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维权意识的普及,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与执法,更需要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保障。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常态化,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保障消费者权益,要从消费者自身做起。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存在怕麻烦、自认倒霉的心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这种行为无形中助涨了不法商家的“信心”,降低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本和风险。只有广大消费者具有强大的维权意识,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让不良商家的丑态无处遁形,才能让欺诈违法行为受到制裁,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保障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也要切实担起责任。在商品流通环节,消费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仅仅依靠消费者自身维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监管缺位,就会产生犯罪学理论上的破窗效应,会导致越来越多的行业出现消费欺诈现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把每天都当成“3·15”,坚持对消费欺诈的零容忍态度,提高商家实施消费欺诈的违法成本,形成震慑,让商家不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同时,执法、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发挥出整体效应。

保障消费者权益,就要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在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安全、效能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的今天,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要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经营者要虚心接受消费者评价意见,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消费者要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唯有人人拿起法律武器,将维权工作常态化,才能真正遏止假冒伪劣商品滋生蔓延,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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