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1〕145号
陕西奥尔德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11937
地址:渭南高新区中联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苏钜基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底盘生产车间焊接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气筒管道密闭不严,排气筒底端与地面结合部位未封堵,部分废气经排放口底部未封堵部位排放,废气排放口未按规范设置。2.喷涂生产线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过滤棉漆尘覆盖严重,部分活性炭箱未安装过滤网。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1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1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李辉辉绘制的《现场勘察图》1份;
以上四项证明陕西奥尔德机械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喷涂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1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奥尔德机械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范设置焊接烟尘废气排放口;2.重新安装、使用喷涂线废气处理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