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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东昇钣金喷漆维修中心)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2〕45号

渭南高新区东昇钣金喷漆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1MA6Y2GCC87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华山大街步前社区

负责人:周小兴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你维修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喷漆房有喷漆痕迹,油漆味较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启动。2.喷漆房排气筒高度4米左右,高度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规定的15米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启动及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

3.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动机及危害后果);

4.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中心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东昇钣金喷漆维修中心);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你单位重新安装使用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及废气排放口,确保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排气筒规范设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