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2〕24号
渭南高新区东昇钣金喷漆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1MA6Y2GCC87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华山大街步前社区
负责人:周小兴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你维修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喷漆房有喷漆痕迹,油漆味较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启动。2.喷漆房排气筒高度4米左右,高度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规定的15米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启动及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
3.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动机及危害后果);
4.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中心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东昇钣金喷漆维修中心);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4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三类违法行为第五项,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处罚款5000元整。
上述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及基准》第四类违法行为第二项,情节和后果(5)的处罚幅度,处罚款2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行为1罚款伍仟元,行为2罚款贰万元,合计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