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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秋兰建材营销部)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2〕81号

渭南高新区秋兰建材营销部:

社会信用代码:610501630014533

地址:高新区步前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秋兰

2022年4月27日,接上级通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厂区内堆放约30立方米的沙子、20立方米石子,未进行密闭遮盖,两辆半挂车厢内放置的约50吨水泥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秋兰建材营销部)。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沙子、石子,未对水泥进行覆盖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