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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高新区赛浪车管家汽车服务店)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2〕50号

渭南市高新区赛浪车管家汽车服务店:

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1MA6Y7WME9W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田街道办事处新区东路盛和家园商铺10-7

法定代表人:闫浩伟

根据民生快速响应平台反馈问题,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渭南市高新区赛浪车管家汽车服务店进行检查,情况如下:店内停放一辆刚打磨完毕的SUV,未设置喷漆房,店门正门口中间放置有已经喷好漆的车前保险杠,在露天晾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郭磊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2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市高新区赛浪车管家汽车服务店)。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渭南市高新区赛浪车管家汽车服务店未设置喷漆房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E环罚告字〔202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