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2〕80号
渭南高新区秋兰建材营销部:
社会信用代码:610501630014533
地址:高新区步前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秋兰
2022年4月27日,接上级通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厂区内堆放约30立方米的沙子、20立方米石子,未进行密闭遮盖,两辆半挂车厢内放置的约50吨水泥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秋兰建材营销部)。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沙子、石子,未对水泥进行覆盖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E环罚告字〔202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