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1〕93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高新区石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
2021年9月13日根据十四运臭氧帮扶监督检查安排,市支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监督帮扶督导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成型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西侧将一个活性炭棉随意丢弃在墙边,地面有10余桶废弃的压缩机润滑油。2.成型车间三个排污口标识不规范,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3.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台账不规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朱振蛰、徐晓东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成型车间三个排污口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危废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数量,台账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3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1〕9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陆拾万元整;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四类违法行为第二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规范,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十三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罚款柒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