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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1〕120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高新区石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21年9月13日根据十四运臭氧帮扶监督检查安排,市支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监督帮扶督导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成型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西侧将一个活性炭棉随意丢弃在墙边,地面有10余桶废弃的压缩机润滑油。2.成型车间三个排污口标识不规范,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3.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台账不规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朱振蛰、徐晓东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以上二项证明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置危废;成型车间三个排污口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危废管理台账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3.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行为3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十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行为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号,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行为3: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