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1〕119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高新区石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21年9月13日根据“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反映问题(1.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季度执行报告;2.现场检查时废气引风机有开启,但其水喷淋泵未开启,水喷淋塔未运行;3.排放口未纳入许可证或许可证不一致;4.废气收集设施效果不满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执行报告。2.橡胶硫化车间配套的水喷淋等离子催化处理设施UV光氧灯管共计40个适配器,其中12个适配器不亮,现场无法提供巡检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中配套的活性炭棉未及时更换,活性炭棉已板结。3.硫化车间外的废气排放口为硫化缸减压排口,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查阅排污许可证,此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4.该公司从事橡胶鞋材生产,生产过程中复合、成型等多个涉VOCs生产工序的车间门窗未密闭,且用大功率排气扇无组织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以上二项证明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橡胶硫化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硫化车间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涉VOCs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生产的违法事实。

3.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1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3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4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行为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运行VOCs处理设施;行为3: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硫化缸减压排口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将此排口纳入排污许可证;行为4: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时关闭门窗,不得使用大功率排气扇无组织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