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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1〕92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高新区石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3日根据“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反映问题(1.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季度执行报告;2.现场检查时废气引风机有开启,但其水喷淋泵未开启,水喷淋塔未运行;3.排放口未纳入许可证或许可证不一致;4.废气收集设施效果不满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执行报告。2.橡胶硫化车间配套的水喷淋等离子催化处理设施UV光氧灯管共计40各适配器,其中12个适配器不亮,现场无法提供巡检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中配套的活性炭棉未及时更换,活性炭棉已板结。3.硫化车间外的废气排放口为硫化缸减压排口,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查阅排污许可证,此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4.该公司从事橡胶鞋材生产,生产过程中复合、成型等多个涉VOCs生产工序的车间门窗未密闭,且用大功率排气扇无组织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橡胶硫化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硫化车间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涉VOCs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1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2和行为4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3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1〕9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柒万元整。行为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拟罚款肆万元整。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罚款捌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