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查封延期决定书
陕E高新环查延字〔2020〕2 号
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AG023A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0号3D打印产业培育基地
法定代表人:尤毅
2020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渭南市秋冬季第二轮次监督帮扶组检查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注塑机生产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李辉辉对该公司上述两个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12台注塑机均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明显的气味,存在废气直排大气环境行为。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属实,12台注塑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排,车间气味明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我局2020年11月6日依法对该公司12台注塑机生产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封)(《陕E高新环查字〔2020〕2号》),查封期限为30日(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到2020年12月5日为止,该公司12台注塑机仍未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1月3日督查平台显示问题截屏1份;
2.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四项证明你公司12台注塑机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
施,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升元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0年11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12台注塑机生产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封(《陕E高新环查字〔2020〕2号》),查封期限为30日(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为防止该公司无污染防治设施的12注塑机产生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12台注塑机予以延期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