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高新环罚〔2021〕3号
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AG023A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0号3D打印产业培育基地
法定代表人:尤毅
2020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注塑机生产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李辉辉对你公司上述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生产车间12台注塑机均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有明显的气味,存在废气直排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1月3日督查平台显示问题截屏1份;
2.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四项证明你公司12台注塑机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升元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高新环罚告字【2020】27号,罚款伍万元),2020年12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月21日我局召开听证会并于1月22日进行了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排放污染物类,违法行为(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罚幅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与罚款并处。经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