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33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342T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街西段70号
法定代表人:赵 强
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614614)、李升元(614613)对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粉尘状的助溶剂产品物料传输装置未完全密闭,轴式输送管道与皮带提升装置管道连接处破损,地面有部分助溶剂积存,周围地面有明显的粉尘痕迹,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0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升元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升元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0年12月25日该公司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助溶剂装置减产台账(证明该公司12月19日-22日助溶剂生产线生产);
以上五项证明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助溶剂产品物料传输装置未完全密闭,轴式输送管道与皮带提升装置管道连接处破损,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0年8月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高新环罚〔2020〕7号)(证明你公司此类违法行为不属于初犯);
7.2020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物料传输、装卸等环节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