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30号
当事人名称:渭南立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225T4X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韩马街棉机厂16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良伟
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工业炉窑专项任务反馈的关于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分厂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造分厂位于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渭南立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造生产线合作运行合同书》(编号:ZZ2020-01),渭南立业机械有限公司负责铸造生产线的生产、安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检查情况:1.查阅浇注工段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9日浇注工段生产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运行;2.铸造生产线造型车间三台除尘器排气筒设置于车间内,高度不足15米。2020年11月19日,经我局调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环保部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反馈截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
2.2020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0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4.2020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5.2020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浇注工段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铸造生产线造型车间三台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的违法事实。
6.2020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晨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立业机械有限公司);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2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2.限接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安装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15米。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限你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我局。针对违法行为2,在限期届满后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