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2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LAKXK
地址:渭南高新区敬贤大街西段东原玖城阅三标段项目
法定代表人:陈军芳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614614)、李新渭(614560)对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有一露天脚手架临时堆放场所,地面有大面积黄色喷漆痕迹,现场有大量已喷黄色漆的钢管、黄色漆料桶、一把喷枪和一个气泵,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喷漆过程中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新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杨吉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四项证明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存在露天喷漆行为,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上述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改具体内容:立即停止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前将相应的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