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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高新环罚〔2020〕1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LAKXK

地址:渭南高新区敬贤大街西段东原玖城阅三标段项目

法定代表人:陈军芳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614614)、李新渭(614560)对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有一露天脚手架临时堆放场所,地面有大面积黄色喷漆痕迹,现场有大量已喷黄色漆的钢管、黄色漆料桶、一把喷枪和一个气泵,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喷漆过程中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新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杨吉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四项证明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存在露天喷漆行为,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属于初犯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