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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20号

当事人名称: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人代表:张向东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保利锦悦和府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保利锦悦和府建筑工地9号楼北侧地面放置已完成油漆喷涂的黄色脚手架钢管约200根,钢管下方地面有黄色漆痕、漆渣残留,钢管北侧地面有喷漆痕迹,东侧有3个废弃的油漆桶和稀释剂桶,附近墙体有喷漆残留痕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姚晨、郭磊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磊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姚晨、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四项证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锦悦和府项目工地有露天喷涂油漆的行为,喷涂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违法事实。

5.2020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姚晨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责令你公司保利锦悦和府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露天进行油漆喷涂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