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27号
渭南中海华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WXA18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0号
法定代表人:朱怡航
2020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检查渭南中海华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浇铸,覆膜砂制芯工段未安装粉尘烟气和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11月4日、6日,经我局进一步调查,你公司浇铸,覆膜砂制芯工段未安装粉尘烟气和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废气粉尘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平台反馈问题截屏1份;
2.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宇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3.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升元拍摄的现场照片。
以上四项证明渭南中海华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浇铸,覆膜砂制芯工段未安装粉尘烟气和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及粉尘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升元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中海华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宇、李升元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扫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你公司:1.浇铸、覆膜砂制芯工段立即停止生产;2.自接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浇铸、覆膜砂制芯工段建设配套防治污染的设施。
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前将相应的整改方案书面报我局。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