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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 25号

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AG023A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0号3D打印产业培育基地

法定代表人:尤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渭南市秋冬季第二轮次监督帮扶组检查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该公司现场未能环评手续投入生产;2.注塑机生产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李辉辉对该公司上述两个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1.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及销售,数控加工机床、铣床、注塑机、粉碎机等共31台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并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2.该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3.该公司12台注塑机均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明显的气味,存在废气直排大气环境行为。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类别为塑料制品制造类,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11月3日督查平台显示问题截屏1份;

2.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辉辉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四项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12台注塑机未

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李升元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润众合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为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为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上述3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现我局决定:

1.针对上述行为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针对行为2、行为3,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相应的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针对行为3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