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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盛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7号

渭南高新区盛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010501MA6Y3A774Q

地址:渭南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坤

2019年12月18日,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汽修厂正在营业,喷漆房未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机油桶随意存放,未建有危废储存间。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3日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汽修厂维修车间西南角建有一间喷漆房,喷漆房正在建设中,还未连接电源,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房东侧放置有未安装的光氧催化设施及管道;维修车间西北角堆放有5个盛装废机油的铁皮桶和部分机油包装桶,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未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堆放场所不能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要求。2020年1月3日经调查询问你汽修厂法人,督查组检查当天维修车间停放的粘贴报纸的车辆为工人正在对其进行打磨作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我局于2020年1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第5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你公司处罚5000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五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中第2条第十一项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公司处罚10000元整。

现对你公司合计处罚款壹万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9164280018535022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