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16号
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DAW01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庆路麻李村5组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龙
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宇(执法证号:614204)、郭磊(执法证号:614078),对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你公司未配备打磨间;车辆在喷漆房内喷漆作业时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中,UV光解处理工艺未运行。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李宇、姚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以上三项证明你公司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郭磊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姚晨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