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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高新环罚〔2020〕9号

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DAW01。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庆路麻李村5组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龙。

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宇(执法证号:614204)、郭磊(执法证号:614078),对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你公司未配备打磨间;车辆在喷漆房内喷漆作业时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中,UV光解处理工艺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李宇、姚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以上三项证明你公司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郭磊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龙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姚晨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高新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及基准》十三类,违法行为第五项,情节后果第一项处罚幅度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