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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9号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陈量暖

2020年1月2日,接渭南高新区整改办环保强化督查反馈问题交办单:2020年1月1日,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国家环保督查对渭南富力城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无“一厂一策”公示牌及露天防水作业现场刺鼻性气味明显的问题。

2020年1月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渭南富力城项目由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设,“一厂一策”公示牌已进行了张贴,露天防水作业产生明显刺鼻气味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渭南高新区整改办环保强化督查反馈问题交办单含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及要求、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督察组现场检查照片等凭据为证,违法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符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