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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8号

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50433533J

地址: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杨街道办事处穆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毅

2019年12月19日,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正在生产,物料仓物料运输过程中喷淋设施未开启,厂区地面粉尘未清扫就采取喷淋导致地面比较泥泞,地面脏乱差,企业二期水稳工序建设运行3年之久,但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疑似散乱污,水稳厂区物料仓未密闭、厂区粉尘严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对你公司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生产线物料仓顶部有一处1米宽的缝隙未完全密闭,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经理朱晨,确认督察组检查当天物料仓物料运输过程中喷淋设施未开启;水稳生产线于2019年3月由党小鹏处转卖至你公司,你公司接手后进行了升级改造,还未进行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3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公司处罚1万1千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第1条第(1)情形列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建议对该公司处罚4000元整。

现对你公司合计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