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天石隆通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12号

当事人名称:渭南天石隆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A00A55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西潼路西段106号

法人代表:刘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宇(614204)、郭磊(614078)接群众投诉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南侧砂石分离作业区产生的废水不能有效收集,排出厂外且PH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规定的6-9范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郭磊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郭磊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0年5月26日由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

以上五项证明渭南天石隆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6.2020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宇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天石隆通实业有限公司);

7.2020年5月25日由检测公司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和我局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委托检测协议(证明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及检测项目);

8.2020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负责人、检测公司采样人员签字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登记取证登记单》(证明采样地点、采样时间和检测项目)。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改具体内容:立即停止超标废水外排)。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限你公司2020年6月2日前将相应的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