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高新环罚〔2020〕10号
当事人名称: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6611576891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北侧
法人代表:郭亚宁
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宇(614204)、李新渭(614560)对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喷漆房地面处密封条缺失,不能形成密闭作业,喷漆房存在无组织排放,导致车间内上方的灯罩及排风扇引风口均有大量漆渣粉尘附着,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管道有3处密封不严,有破损、漏孔,存在漏风现象;2、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排气筒进出风采样口未按照要求设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0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新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新渭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3、2020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0年7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李宇、李新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四项证明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喷漆房地面处密封条缺失,不能形成密闭作业,喷漆房存在无组织排放,导致车间内上方的灯罩及排风扇引风口均有大量漆渣粉尘附着,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管道有3处密封不严,有破损、漏孔,存在漏风现象;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排气筒进出风采样口未按照要求设置的违法事实。
5、2020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6、秦亚公司喷漆房环保设备运行记录(证明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喷漆房运行时间)。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行为2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E高新环罚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属于初犯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2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1罚款贰万元。
2.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
合计罚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