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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高新环责改字〔2020〕14 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342T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街西段70号

法定代表人:赵 强

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执法证号:614614)、李升元(执法证号:614613)于2020年7月10日对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产品输送管道通过车间西侧一敞口连接至物料仓,输送管道观察口未完全密闭,敞开口内外及料仓支架底部有粉尘逸散现象;

2.我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测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高度,数据显示其高度为10米左右,不符合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规定的15米高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制作);

2.《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杨吉旭、李升元制作);

3.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李升元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

以上三项证明你公司粉尘未密闭收集、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2020年7月10日,总经理惠有社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笔录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7月10日,总经理惠有社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6.《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合法性);

7.《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证明其废气排放口高度应为15米);

8.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委托第三方制定《助溶剂装置排气筒更换及安装施工方案》(证明你公司认识到废气排放口未规范设置)。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重新安装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7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