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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渭南中海华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40号

渭南中海华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WXA18

地址:渭南高新区3D产业园3号厂房西侧

法人代表:朱怡航

2019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9日到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砂房上方出现一处破损且门不能完全密闭,现场有沙料堆放且地面有喷砂痕迹;现场查看熔化炉上部集气罩较小,排放废气不能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扫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 年1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