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40号
渭南中海华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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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渭南高新区3D产业园3号厂房西侧
法人代表:朱怡航
2019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9日到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砂房上方出现一处破损且门不能完全密闭,现场有沙料堆放且地面有喷砂痕迹;现场查看熔化炉上部集气罩较小,排放废气不能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扫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 年1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