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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38号

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2224284B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北兴

2019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重污染天气企业落实响应情况,11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购的生产设备由于表面漆受损,工人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补漆,向大气排放废气。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