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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高新环罚〔2020〕1号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13M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战

2020年1月4日,在我区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国家环保督查人员对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国四以下车辆未停止运输;2.重污染天气一级管控期间露天电焊。2020年1月6日,接渭南高新区整改办环保强化督查反馈问题交办单,要求对你公司上述问题立案调查,对存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20年1月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高新区整改办交办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督察组现场照片、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渭高新发〔2019〕15号文件等凭据为证,违法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请示,我局于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渭高环听通字〔2020〕1号),并于2020年4月2日在我局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结合听证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