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5 号
渭南中海华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WXA18
地址:渭南高新区3D产业园3号厂房西侧
法人代表:朱怡航
2019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9日到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砂房上方出现一处破损且门不能完全密闭,现场有沙料堆放且地面有喷砂痕迹;现场查看熔化炉上部集气罩较小,排放废气不能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 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扫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20 年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