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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新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37号

渭南新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39N36

地址:渭南高新区东兴街(嘉豪汽车城北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治国

2019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渭南高新区东兴街渭南新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豪汽车城北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内堆放有废机油及废机滤,库内地面有一地漏未封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五类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反第(十一)项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公司处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1月1日